兰州
[切换]作者:何梦婷律师 劳动人事 | 2020-02-28 | 1852人看过
公司注销后,如果该公司有工伤员工的赔偿还未付清,员工可以找谁要求赔偿?
(1)可以找公司股东即出资人要求承担赔付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属于责任主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即在用人单位不存在的情况下,可以将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2)先确定公司是否进行过公司分立或合并成一家新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以重新向分立或合并后的公司要求赔偿工伤待遇。
(3)公司股东或者出资人难辞其咎。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事故发生在前,且相关部门已经作出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公司的股东或者投资人作为公司注销登记的清算组成员,完全知道相关情况,但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没有将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列入清算费用,置自身法定义务于不顾,构成严重失职,理应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员工工伤发生后,若公司企业期待通过注销登记、变卖转移财产等行为逃避相关责任的,是不切实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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