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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换]作者:周晖律师 法律顾问 | 2021-05-19 | 4701人看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由于中小微企业近年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增多,随之而来的对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和投诉也增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将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94号令对质疑和投诉的规定有了很多新变化。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第九条“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方便社会各界了解把握政策内容,天津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9〕1号),分别从预留份额、价格扣除、信息公告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措施执行的方式方法,明确了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各类定向支持措施。政府采购法体系投诉处理与招标投标法体系不同,由其自身的特点,中小企业在这一新的领域还应增加了解,熟悉投诉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的不同阶段,可以把政府采购争议分为合同授予前争议、合同授予争议以及合同履行争议。合同授予争议主要是指在确定采购方式及供应商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这一阶段的争议供应商经投诉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授予争议的行政救济机制主要包括质疑和投诉两种:一是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询和疑义。二是投诉,是指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在答复期满后法定期间内,向同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申诉。根据财政部2004年9月1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财政部20号令),质疑和投诉两种方式并非是两种并列的、可以选择的行政救济方式,而是供应商必须先经过质疑程序才能进行投诉,即所谓的质疑前置程序。合同授予争议的司法救济机制则是依《政府采购法》第58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规定实质上是设置了政府采购行政诉讼的投诉前置程序,从而限制了政府采购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只有在经过质疑、投诉之后的供应商若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才可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二、质疑与投诉注意事项: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①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评标标准和合同文本属于可质疑的采购文件,其他如采购记录、定标文件、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决定、验收证明、评估报告一般不可质疑。
②采购过程
③中标
④成交结果
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3.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②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
③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④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7.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②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③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④事实依据;
⑤法律依据;
⑥提起投诉的日期。
8.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9.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监管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①捏造事实;②提供虚假材料;③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10.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11.不可置疑的文件:采购活动记录、定标文件、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决定、验收证明、投标文件和评估报告。
12.注意质疑投诉时效;
①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在3个工作日提出。
②对中标结果质疑应在7个工作日
③对质疑不满投诉的应在15个工作日
④对投诉结果不满提起复议的应在30个工作日
⑤不服复议结果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半年内
三、质疑与投诉的处理:
1.询问与质疑答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②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③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暂停签订或暂停履行合同: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4.对投诉事项的调查: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5. 特定情形的投诉处理: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6.投诉处理公告: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以下十个问题在采购活动中需要重点关注。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2. 供应商必须自己投诉吗?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 没有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投诉吗?
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除此之外,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质疑函的答复只给质疑供应商吗?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答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已定标且仍满足法定数量的,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必须先质疑才能提起投诉。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的,无需中止采购活动。
影响采购结果的,从当前环节开始改正,如未定标则重新采购,已定标未签合同则中标无效,已签合同未履行则撤销合同。
不花钱,但如果涉及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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