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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不是被告是否无赔偿责任

pt******2d| 吉林-吉林| 行政诉讼| 2020-07-10 16: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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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在行政诉讼中,有共同侵权行为的企业,是否应当列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若在诉讼中被列为第三人的,因法律地位不同于被告,是否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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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条回复)
程国胜律师

程国胜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81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只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而没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具体到本案,如果企业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如果认为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义务的,应当判决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于:2020-07-10 16: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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