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pt******f5| 广东-阳江| 房产物业| 2020-09-03 15: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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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正文以罗列形式列举了交房条件2项(1是清水房的竣工验收,2是装修房的装修质量符合约定),在合同补充协议(装订在正文后,购买时一并签署)中却约定“满足第1项即可交房,装修质量不影响房屋交付”,是否构成附件对正文的抵触?是否无效?2.正文以罗列形式明示的两项在意思表示上是否为必须同时达到的意思?3..买卖合同有对装修质量的约定,但其内容仅为“在某处以某品牌或同等价位品牌商品做某设施”,无任何具体的、实质性的内容,更不涉及对装修质量的描述。此约定极其不详,妨碍合同的完整与履行,是否可要求修改增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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