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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主体变更履行问题

pt******eb| 湖北-恩施| 房产物业| 2020-10-12 09: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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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我租住了一间公寓,最初是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后来换了B公司,现在是C公司,并且我在换了C公司之后也缴纳过房租。由于A公司的合同上写清我提前退租(也就是违约)只扣除押金,而C公司合同上写是押金和已缴纳的房租全部扣除。请问是否我向C公司缴纳房租意味着我同意了新的合同,A公司在更换为C公司的时候我并没有签署任何同意更换出租方的书面凭据(也没有相关的口头协议)。在处理纠纷的时候我可以以最初和A公司签订的合同作为依据要求现在公寓的管理方C公司退还租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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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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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刚律师

黄刚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74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根据《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如果A和C公司之间的约定,你没有签字确认过,那也就是说你和C之间就是继续履行原来A合同的内容,C公司单方约定并不能约束你,如果当时A公司和B公司及C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通知你了,你也只是按照最初和A签署合同履行,否则未经过你方同意,一方独自增加条款对您是不生效的。

回复于:2020-10-12 09: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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