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pt******ab| 江西-九江| 房产物业| 2020-11-28 15: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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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承租人,2020年10月22日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同10月25日生效,在合同生效后并给房东支付了半年租金后,出租人才告知,同一层有一名男邻居人品极其不好曾经害死自己的妻子,听到后感觉到害怕 想与房东协商解除合同。房东拒绝 退租需要赔偿两个月房租,但因为出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并没有告知邻居危险,才导致我与他签订合同。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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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条回复)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就你的情况而言,出租人没有提前告知其他租户情况的义务,并不属于合同中该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此时你退租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该赔偿的金额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金额赔偿。
回复于:2020-11-28 17:56:41如历史咨询不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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