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pt******bb| 四川-成都| 房产物业| 2020-12-03 09: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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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有三个孩子,跟着孝顺的我爸一起住,我爸去世后妈妈改嫁了,奶奶继续和我住在一起,是一栋三层洋楼,户头是我妈一个人的名字,村里通知拆迁,大伯非说这房子是老人的,2019年4月14号我在大伯和姑姑的逼迫下签了“财产分割书”将房子拆迁的面积一分为三,三个人签字盖了手印交给了村里,目前大伯和姑姑已拿到了换建房,这份协议我妈不知情,我妈责怪我,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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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就你的情况而言,这份“财产分割书”虽然是在你受到胁迫的情形下签署的,属于《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但时间距今已超过一年的时间,你再申请法院撤销将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被拆迁房产是登记在你母亲名下,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属于你母亲的财产,你和大伯以及姑姑所签订的“财产分割书”属于无权处分,你母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财产分割书”无效,并返还因拆迁补偿所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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