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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隐瞒信息造成损失该如何维权?

pt******0d| 广东-珠海| 房产物业| 2021-01-09 14: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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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通过中介居间购买二手房,中介隐瞒房屋是房东通过法院拍卖所得,原值高,备案价高,导致过户时的税费比中介提供的预算高出一万多元,通过向税务部门查询,该房产是法院拍卖所得,备案价为拍卖价,而中介未告知房产是房东法院拍卖所得,计算税费按普通房产计算的,导致过户税费多出一万多。我该怎么向中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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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国胜律师

程国胜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81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依据《民法典》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另有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有义务如实告知房屋真实信息及房产交易所涉及的税费,否则构成违约。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中介机构,要求不支付中介费、要求中介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回复于:2021-01-09 17: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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