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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前期物业协议就不让收房合理吗

pt******0d| 河北-石家庄| 房产物业| 2021-01-11 13: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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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前段时间接到石家庄桥西区****小区开发商收房通知,说可以收房了,到售楼部后却被通知去物业处收房。但是在物业处却被告知必须交三项费用,第一物业费,第二建筑垃圾清运费,第三临时水费,第2步是签他们的物业协议。这个物业协议里边有很多霸王条款,我提出跟物业协商,但是不物业拒绝。物业的回复是:不签前期物业协议,或者不交上述三个款项就不能收房。然后我又来到售楼部跟售楼部协商,售楼部的意思是。如果不同意物业的要求,你也不能收房。我当时就提出异议,我买的房子为什么要交给物业?为什么不能在售楼部收房?而售楼人员称是公司的规定,都得统一在物业处收房。现在已经拖了半个月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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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国胜律师

程国胜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81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开发商的做法不合理。开发商在竣工后有义务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不应转由物业公司交房并附加不合理条件。对于交房前产生的费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之规定,应由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与房屋买受人而言,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会有前期物业的相关约定,如果物业公司出示的服务合同不合理并以不签合同不让收房的,你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开发商对此不积极处理的,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回复于:2021-01-11 19: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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