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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为什么被发回重审而不是直接宣告无罪

pt******cf| 贵州-黔西南| 刑事辩护| 2021-01-14 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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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爱人被诬陷判刑,法院认为原判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中院再审,中院再审认为本案原据以定罪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第18条是否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不得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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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磊律师

李晓磊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37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你这是再审,不违反该意见。

回复于:2021-01-15 10: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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