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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亲密关系是否能证明性行为是自愿行为

pt******fd| 广东-湛江| 刑事辩护| 2021-01-16 22: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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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儿子因涉嫌强奸被判,且定为轮奸情节判决,但事实为当时受害者跟我孩子发生关系时为清醒的,且是自愿的,他俩是男女朋友关系,可由于他本人年幼无知,当时紧张害怕,在签笔录时没有去细看民警写的跟他所说的不符,签了名,检察院,法院不都不相信他的所说的实情,认为他不认罪,但他确实被冤枉的,因为当时我孩子当时去解受害者的胸罩时,那女孩有叫他先停下,等她去上厕所先,那女的上完厕所后再回到床上跟我儿子发生关系的,只是后来我孩子走出房间后,另一个男孩又走了进去,也跟那女的发生了关系,后来那女的就报了警,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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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李晓磊律师

李晓磊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37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女孩与前一男性即你的儿子发生性关系是基于自愿的心理,因此前一男性不够构成强奸罪。女孩之所以报警控诉强奸是因为后一男性的行为,即与后一男性发生性行为是被迫的。即便有亲密关系也难证明性行为是自愿的,可以与被害人沟通,请求其向检察院、法院说明真实情况。

回复于:2021-01-17 16: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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