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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坑害病人不认错不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

pt******f2| 新疆-喀什| 医患纠纷| 2021-01-31 1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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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本人大概18年3月在一家皮肤病医院看下身瘙痒,刘医生接诊,说我是病毒感染,先用激光清除阴茎上的小瘢痕,又微波挂水中药等,连续治疗几十次,费用近3万!后来没过多久在原来位置又长出来,我当时不相信了,故没有再去治疗!这几年这病一直困扰我。前天客服联系我说回访,刘医生在上班,可以找到以前的病历和用药,结果如出一辙,说用刀去除疙瘩,病毒很重,阳痿等,开了许多项检查。我不相信了,就去市第一人民医院皮肤科,医生诊断是红斑丘疹鳞屑病,没有病毒,医生说该院就是骗你的钱!昨天我去了卫生局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把我的事由和诉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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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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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延华律师

杨延华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78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首先,我国处理包括医疗纠纷在内的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三种:协商,调解,诉讼。因此,如果你与医院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经市卫生局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也无法达成一致的,建议您在收集好相关证据后,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于:2021-01-31 17: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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