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pt******84| 广东-珠海| 房产物业| 2021-03-21 14: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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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全额出资购买一处房产,代持人意外身故,现在代持人的亲属即遗产继承人不承认该房产是我的,怎么办?我有购房的发票、房产证原件、物业发票等等原始单据,也有和代持人签订的代持协议,里面详细的阐述了该房产是我出资买的,代持人只是单纯的代持。请问:法院会把该房产判决给我吗
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如果与代持人的继承人就房屋产权所有人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你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先向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并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收集好购房发票、房产证原件、物业发票、支付购房款的转账凭据以及和代持人签订的代持协议等能够证明您是涉争房产的实际的所有权人的证据后,向房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您是涉争房产的所有权人,代持人的继承人协助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代持人的继承人未在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协助义务的,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至于法院会不会把涉争房产判决给你,在无法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及审阅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仅凭你的文字信息难以作出判断,建议你携带案件材料与律师当面沟通,最好委托律师代理相关的诉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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