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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延期交付过渡期费用怎么确定

pt******c5| 北京-北京| 房产物业| 2021-04-15 13: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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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家于3年前拆迁,当时与地产公司签有安置协议,于今年4.25日还建房,至今房子还未建。为了便于描述清楚,地产公司简称为甲方,我为乙方,其中协议条款中提到:还建房甲方应在2021年4月25日之前交付,如甲方提前交付,乙方应按比例退还过渡费,如甲方延迟交付超过6个月,按1.5倍过渡费文付给乙方。现可以肯定的是,房子一定延期交付,那么4月25日后至10月24日之前的过渡费,条款中未明确,我应怎么跟甲方谈,请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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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刚律师

黄刚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74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可以先与对方协议补充价款,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回复于:2021-04-15 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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