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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权转让对方不支付剩余转让费

pt******ab| 山东-德州| 房产物业| 2020-04-04 12: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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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开发商(甲)与买受人(乙)签订协议书约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商品房之认购权以任何形式转售他人,乙方私下与丙方签订认购权转让协议,丙方又与丁方签订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费42万,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协议签订后支付18万,第二次待订房签订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当天支付4万,而后于2018年11月1日前支付剩余转让费,同时丙丁约定,如因丙方个人原因致使房屋不能按本协议约定转让或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丙方应退还丁方所缴纳的购房款和转让费,并赔偿丁方向丙方支付的购房款和转让费同等金额,丙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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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黄刚律师

黄刚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74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你们的情形属于债权的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你们的转让行为涉嫌违法,因此合同的效力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造成的损失法院会结合双方的过错大小、实际的损失、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

回复于:2020-04-07 0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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