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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违约要求退还定金

pt******c5| 湖南-株洲| 房产物业| 2020-04-15 18:51:50

0元

答赏金

问题描述

本人在1月18日向售楼处交了两万元定金并签了协议书,协议书要求在本月18日之前将余款交齐,本人在本月14号去交余款缺被售楼处告知房子被开发商订给别人了,本人要求退回定金,售楼处说好后来打完电话以过年为由,等年后处理,年后本人两次和售楼处要求返还定金,然后售楼处又告知楼可以给本人了并要求去交余款,本人认为售楼处违约要求退还定金,应该怎么做?法律上认可售楼处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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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国胜律师

程国胜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81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该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您可以搜集您在14号去交余款时被售楼处告知房子被开发商订给别人了的相关证据,要求开发商承担退还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

回复于:2020-04-16 08: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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