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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换]pt******2e| 河北-廊坊| 婚姻家庭| 2020-05-07 15: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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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签署了女方直到再婚后才搬出,但是房本上是父母的名字,已经三年了,父母想收回房产,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搬出吗,和女方谈过一次,不会主动搬出,也同意走法律途径,并表示最后还会去我上班的公司闹事。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您咨询的是有关于离婚后的房产纠纷问题。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根据您对问题的描述,法律允许夫妻在离婚时约定一方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因此,如果您与前妻的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由其享有对房屋的居住权,并且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的话,那么该约定就是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的物权种类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而居住权尚不属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之一,因此该约定又是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相违背的,既然该不动产登记于您父母名下,那么您父母就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综上所述,建议您尽可能与前妻协商解决该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考虑诉讼解决,虽然您父母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在离婚协议约定期间收回房屋确实损害了您前妻对房屋的使用利益,您可能需要就此对您前妻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您前妻去您单位闹事的问题,建议报警处理。祝您早日使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回复于:2020-05-07 15:41:41如历史咨询不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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