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pt******aa| 河北-沧州| 房产物业| 2020-05-07 21:46:21
0元
答赏金
您好!咨询内容如下: 1、事情经过: (1)买卖双方通过中介于2018年12月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欲通过购房方便孩子落户与教育; (2)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在具备过户条件下7个工作日内过户给买方,卖方于30个工作日内迁出户口;不过因开发商原因(据了解是消防方面未通过验收),至今未办理房产证,所以至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至今约一年半,未过户给买方; (3)于2020年4月29日买方通过微信发送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的通知涵,通知涵没有任何公章,只有买方个人手印与签名;之后卖方没有回复。现在应当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1.双方约定满足过户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过户,那么因为一直没有满足过户条件,所以上家没有给下家过户,这也不能说是上家违约。2.买方即下家因为是为落户和小孩子读书而购买,那么可以根据合同法94条规定,要求解除合同。3.对于买家即下家的解除函件,上家应该给予回复,如果不认可,那么上家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4.假如卖家同意退房,这个违约金的支付需要看双方的过错程度,且属于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回复于:2020-05-08 09:21:30如历史咨询不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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