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pt******6a| 广西-桂林| 保险理赔| 2020-05-08 08: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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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赏金
2019.8.8在中国平安人寿通过朋友给我父亲投保,同年12.29号突发疾病(主动脉夹层)入院治疗,入院后第一时间联系保险业务员报险,3月份把所有资料交给业务员,4月份接到保险公司电话,说我们有病史,拒绝赔付,我父亲身体一直很健康,一直在幼儿园上班,直到住院那一天才第一次请假,所有幼儿园老师和院长可以作证,入保前业务员也没有提示让我们去查体,她是通过手机链接发我微信上让我给父亲操作投保的,这期间没有面对面交流过,更没有告知我们保险的内容,只说百分比赔付,我们就这样入了,有微信聊天和通话录音为证,保单也是我
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依据您提供的信息,没有看到您的保险合同内容,无法下定论。但是有的保险是有一定时间的观察期的,合同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发病不予赔偿。另外,投保时投保人要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包括以往的疾病史、住院史以及最近的身体状况等),有些情况下需要体检,否则后期保险公司可能拒赔。如上关于保险合同的重要信息,保险业务员需要提示、告知客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若您的保险业务员未如实告知关于保险合同的重要情况,您可以向其当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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