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
[切换]pt******bb| 甘肃-嘉峪关| 征收补偿| 2020-05-19 07:41:03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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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临街门面,当地商品房4080.00元,门面13000.00元并且无任何合法手续。谈了几次没谈拢(我都录音录像了),政府说5月8号要强拆,请问违法吗?
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个人认为政府的征收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确立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如果您对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您可以根据《征收补偿条例》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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