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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换]pt******f5| 上海-上海| 房产物业| 2020-05-20 2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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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归谁?开发商有没有权利处置小区配套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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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第2.0.9条,“配套设施”是指“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根据该标准附录B.0.2,幼儿园属于5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当配建的配套设施。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已废止】第2.0.13条,“配建设施”是指“与人口规模或住宅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根据该标准附录A.0.6,幼儿园属于小区应当配建的教育类公共服务设施。 综上,我们认为,小区配套园是指根据相关规划规定,应当为城镇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校舍及场地。因此,对于位于城镇以外的幼儿园,以及在城镇但不属于依据相关规划规范应当配建幼儿园,均不属于小区配套园。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城镇小区,我们认为可根据最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进行判断。 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包括小区配套园的土地使用权及校舍的建筑物房屋所有权。 我们认为,小区配套园的产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政府与开发商之间是否存在移交小区配套园产权的约定、建筑物的产权办理情况等多个因素相关,涉及物权取得、法的效力位阶、法的溯及力、物权善意取得等多个法律问题。 限于篇幅,本文仅能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但在具体案例中应考虑相关法律法规能否溯及既往,以及特定时期的法律适用问题。 实践中,小区配套园能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规定,认定为小区业主法定共有部分,经常发生争议。 从我们查询到的12个由中级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判例看来,人民法院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并未直接规定小区配套园归小区业主共同共有,并认为应当考虑法规政策是否有特别规定、业主是否有分摊成本或面积、是否与开发商有约定等因素,综合判断小区配套园是否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小区配套园不属于小区业主法定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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