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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以未与物业公司续约而拒绝缴纳物业费

pt******4b| 内蒙古-赤峰| 房产物业| 2020-05-25 05: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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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1、在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没有合同或续签的合同的情况下, 业主对于物业缴费收款单位有异议以此拒绝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用, 而物业公司委托催天下网络平台或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合法吗? 2、如果开发商排除业主只跟物业签的合同里有自动延期的条款, 此合同合法吗?请就此问题给予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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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黄刚律师

黄刚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74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十五条中规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的一项职责。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有效。通常,物业公司也是与业主委员会直接签订合同,而不是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业主在物业公司服务范围内接受物业服务,应当缴纳相应的物业费。因此,物业公司聘请律师维权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合同,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建设单位和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不是业主。如果你们小区是前期物业提供服务,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条款有效。

回复于:2020-05-25 0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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