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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买的房该如何认定

pt******01| 青海-海东| 房产物业| 2020-05-25 23: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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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2010年女方未达到结婚年龄时与男方(已达到结婚年龄)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女方达到了结婚年龄但没有及时补办结婚登记,而是于2016年补办结婚登记,期间男方和女方共同出资于2013年购买一套房屋,该套房屋怎么处理?婚姻关系何时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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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延华律师

杨延华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78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自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办理结婚登记前同居行为不能确定为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婚前双方购买的房产,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购买房屋的目的是基于结婚的目的,且有相应的出资证明,可以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证明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共同所有,有两种方式: 第一,向房产部门将房产登记为共同所有。《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因此,房产证上可以登记为两个人的名字。但是登记为共有房屋必须有证据证明登记人对房屋都享有所有权,其中购房合同上的签字是很好的证据。如果一方没有在购房合同中签字,需要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其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如出资证明(银行流水记录)等。 第二,进行婚前财产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婚前财产为共同所有,可以将该约定进行公证,以增强其保障力。

回复于:2020-05-26 08: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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