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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应该如何划分责任

pt******0d| 甘肃-甘南| 交通事故| 2020-05-29 08: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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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杨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优先同行的一方先行,刘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驾驶,造成杨某当场死亡,责任划分为杨某主责,刘谋次责,这样划分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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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刚律师

黄刚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74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作出的具体认定,而且由于交通事故当中往往涉及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等很多专业性的知识和技能,因此,说声抱歉,对于本案的责任划分仅凭您的文字描述难以判断。如果本案杨某的近亲属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其近亲属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 第146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换句话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诉讼中证据的一种形式。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处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为依据,在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民事诉讼时也可以以此为依据,但是,既然是证据,就可以在相关的民事诉讼中提出相反的证据以否定该认定书的证据效力,或者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在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时发现该认定书不具备证据的三性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人民法院也不能将该责任认定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回复于:2020-05-29 0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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