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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的养猪场被要求拆除该怎么办

pt******c5| 内蒙古-通辽| 拆迁安置| 2020-06-02 13: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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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在自家的土地上建了一栋猪场,土地就是一般土地,没有涉及到国家的红线范围(基本农田.自然林)。在建设时没有任何人说不能建,现在猪场建好了,已经投资50来万(钱是向银行和亲戚借的)。现在政府却出来说要求我们停工并且拆除。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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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李晓磊律师

李晓磊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37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需要看情况,如果你最开始建设的时候有备案手续,那么你可以找相关部门反应问题看如何解决。您可以看下政府要求拆除的原因是什么,如果当初建设的时候没有备案手续,建议先去国土部门或者农委咨询,看看是否能走农业结构调整手续,如果不能就只能关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回复于:2020-06-02 13: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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