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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过程中携带刀具逃跑是否构成抢劫

pt******2e| 重庆-重庆| 刑事辩护| 2020-06-03 07: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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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行为人入室盗窃,盗窃过程中被盗家属回来了,盗贼就被行为人堵在了门口,行为人拿出了随身携带的刀具威胁家属要求放他走,争执了一会这个盗贼就逃跑了,我想问行为人能构成事后抢劫罪吗?

2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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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共2条回复)
封忠伟律师

封忠伟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45

重庆梓德律师事务所

你好,原则上只要携带的刀具产生让对方不能、不敢反抗的效果,就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这个需要具体情况结合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分析。

回复于:2020-06-04 09: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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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磊律师

李晓磊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37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印发的《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 号)第三点中明确,“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 号)第五点也同时明确,“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结合您提供的信息,个人认为,本案行为人入室盗窃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发现后持刀威胁的行为也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型抢劫的行为,但该行为没有造成被盗家属轻微伤以上的后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两个意见规定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抢劫罪,但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犯罪。

回复于:2020-06-03 07: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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