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
[切换]作者:李序勇律师 刑事辩护 | 2020-02-23 | 4205人看过
案情简介:2017年9月10日晚,被告人A在某酒吧门口,与被害人B因琐事发生争执,A从其驾驶的越野车上拿出一把匕首,持刀将B左手手腕砍伤,后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凶器丢弃于路边垃圾箱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B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A于2017年9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后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A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B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A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7万元。
判决结果: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A与被害人B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清结,被害人B也出具了刑事谅解书。鉴于被告人A有悔罪表现,并结合其有自首和坦白的情节,法院决定对A从轻处罚,适用非监禁刑,故判决如下: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提示:刑事谅解书是刑法中规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因此,被告人应尽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书,以求获得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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