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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借款行为是否有效

作者:刘莆英律师 债务纠纷 | 2020-02-19 | 2775人看过

  案情简介:

  张某与陈某二人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陈甲(1980年生),陈甲从小学到初中成绩一直都是倒数,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在家。辍学后,多次请亲朋好友帮忙安排陈甲做一些简单的工作,但基本上每份工作都干不了几天即被辞退或自己辞职,母亲张某发现陈甲反应不仅比正常人迟钝,而且经常目光呆滞,神情恍惚,父母亲也感觉到和正常人不一样,但是由于对孩子的爱,始终不敢直面,随着陈甲年龄的增长,陈甲逐渐成年,有了自己的想法,对生活也有更多的需求,比如经常购买电子产品、请客吃饭等,为此欠了很多钱,张某与陈某已到退休年龄,根本无力承受,张某与陈某看到孩子的上述行为,十分担忧,找到本律师希望想办法解决上述担忧。

  代理过程:

  鉴于上述情形,本律师建议张某与陈某先带陈甲到医院做智力测验和心理测验,三明市第四医院做出医学心理检测报告书,结果为被申请人被试IQ值相当于轻度智力缺损,即陈甲应属于《民法总则》中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针对陈甲的特殊情况,本律师认为应向法院申请宣告陈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因此,本律师作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陈忠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张某为其监护人。同时依法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对被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11月16日,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后,判决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母亲张某为陈某的监护人。

  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除了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外,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陈甲即属于第二种情况,因此,在遇到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宣告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取得法院的生效判决,这样在日后遇到需承担明显不符合其民事行为能力对应的给付义务的情形,就可以以此得到有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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