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首页 > 成功案例 > 债务纠纷成功案例 > 以捏造的借款事实起诉的行为涉及虚假诉讼

以捏造的借款事实起诉的行为涉及虚假诉讼

作者:刘莆英律师 债务纠纷 | 2020-02-19 | 2985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8日,陈某以郑某要去福州开店急需资金向陈某借5万的理由,将郑某告上法庭,但事实上,2017年12月20日,陈某曾向法院起诉郑某要求偿还借款20万元,经法院判决,郑某于2018年4月将借款还给陈某,而这5万元正是该20万元民间借贷案件中,不被法院支持的超过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因此,陈某的行为令郑某十分恼怒,找到本律师代理此案。

  代理过程:

  在了解案件情况以后,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及原20万元民间借贷案件材料来看,对于陈某所称的5万元借款,既没有提交郑某向其借款的相关证据,也没有陈某支付借款的证据,反而陈某向法院提供的材料更多的是陈某向郑某催款的证据,陈某用大量、复杂的催款的证据(录音、微信记录等)来证明很简单的借款,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因此,本律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分析:

  首先,关于借款的金额,陈某表示是因为郑某要去福州开店才向他借钱,但在陈某提供的录音里郑某并没有提到,事实上,该5万元实际上是不被法律支持的借款高额利息;其次,本律师利用大量的时间,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关于陈某的民间借贷案件,陈某从2013年从事放贷,搜索到的45个民间借贷案件中都有借条、转账,但是本案中陈某表示5万元是现金交付,没有借条,显然和陈某之前的交易习惯不一致;最后,针对陈某提供的录音资料所有的录音中陈某都没有提到“借款5万元”,而更多的是关于之前20万元借款的事宜。陈某以借款理由向法院主张要求郑某支付超过法律规定的借款高额利息,甚至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的行为。

  本律师向法庭陈述了上述代理意见后,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8月6日,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陈某仍然没有借条等其他新的证据,而是认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有很大的可能证明郑某借钱的事实。本律师当庭反驳道,原告陈某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有非常多不符合常理的地方,很有可能是陈某在自导自演,并合理怀疑本案是一起虚假诉讼案。最终,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认为借款关系不成立,判决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评析: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借款人抗辩借贷合同未实际履行且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既要防止未履行出借义务的出借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非法利益,又要避免获得借款的借款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逃避债务,本案其实很简单,陈某主张借款五万元,只要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有借款的合意以及款项的支付即可,但是综合本案来看,本案既没有提交郑某向其借款的相关证据,也没有陈某支付借款的证据,反而更多的是陈某向郑某催款的证据,为什么很简单的借款要用大量、复杂的催款的证据来反推证明,且根据陈某以往的诉讼情况来看,其作于一个专门从事放贷工作或者说对民间借贷诉讼经验丰富的人来说,显然不符合常理。

  关于陈某以捏造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还涉及虚假诉讼问题,陈某所称的5万元借款,事实上是不被法律支持的赌博高额利息,但陈某为了达到其意图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使得郑某支付这5万元的目的,以虚构的借款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无论从借款理由、交易习惯等方面来看,都明显不符合常理,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2条所规定的涉及虚假诉讼的情形。近年来,虚假诉讼成为民事案件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2018年最高院、最高检也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事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虚假诉讼的行为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其中明确了对虚假诉讼行为加大查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虚假诉讼行为,就应当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侦查,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司法秩序是诉讼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让我们自觉维护司法秩序,坚决杜绝虚假诉讼,为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环境而努力。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莆英律师其它成功案例

更多>>

办案律师

刘莆英律师

刘莆英律师 专职律师

福建旭鼎律师事务所

个人简介:刘莆英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9年执业经验,执业经历丰富,有众多领域的法律实务经验。在民商事诉讼中,对债权债务、婚姻家事···

帮助 1人

好评 0次

文集 1篇

立即咨询

最新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