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作者:龚湛律师 侵权纠纷 | 2020-08-06 | 4362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杨某某系母子关系。2018年10月10日19时,杨某某公司老板王某安排杨某某与被告韩某在xx饭店接待韩某吃饭,期间杨某某与韩某喝了二斤白酒,在双方都是醉酒的状态下,将最后一杯白酒让杨某某喝完。吃完饭后被告赵某将杨某某和被告韩某送至韩某所在的xx酒店。到达酒店时被告询问酒店是否有医务人员,酒店工作人员看见杨某某的状态建议韩某和赵某带杨某某去医院打醒酒针被韩某拒绝。2018年10月11日9时,被告韩某发现杨某某呼吸、心跳消失,报警并将杨某某送至xx医院就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10月10日,杨某某与被告离开饭店时已经是无法走路站不稳的状态,需要二被告搀扶才能行走,其中被告赵某与杨某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当晚赵某并没有喝酒,对杨某某的家庭情况和酒量都很了解,其知道杨某某家的住址,平时也不经常喝酒,但是并没有将杨某某送回家中;而被告韩某更是拒绝酒店工作人员的建议,不去医院给杨某某打醒酒针也没有尽到照顾义务致使杨某某急性酒精中毒、吸入性××死亡。原告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79万余元。
二、律师观点: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杨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及过量饮酒的危害性有清醒的认识。其在饮酒过程中没有控制酒量,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韩某、被告赵某作为与杨某某共同饮酒者,对杨某某负有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等安全注意义务。在杨某某明显已处于醉酒无法自理状态时,未及时送医或通知家人、朋友,未完全尽到照顾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韩某在杨某某醉酒不醒的情况下,应加强看护义务,及时发现其不正常的状态。杨某某死亡原因有吸入性××因素,可见韩某在杨某某呕吐时未及时发现、观察、清理,因此被告韩某应承担责任。被告赵某虽未饮酒,但负有将被告韩某及杨某某送至安全地点的义务。虽然将杨某某送到酒店,但仅由同样饮酒的韩某照顾醉酒不醒的杨某某仍有不妥,因此被告赵某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酌定被告韩某承担20%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承担5%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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