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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黄刚律师 交通事故 | 2019-12-28 | 1756人看过

       201883日,马××驾驶轻型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家庄市大众驾校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梁××发生剐蹭,致使梁××跌落路边深沟,造成梁××腰椎损伤,肋骨多处骨折,电动车严重损坏。石家庄市××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梁××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梁××住院接受治疗,多次与肇事者协商未果,便委托黄刚律师代为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黄刚律师接受委托后,查知肇事车辆挂靠在石家庄××汽车运输公司运营,并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遂以马××、石家庄××汽车运输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代原告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确实充分足以形成完整链条的证据,以及伤残鉴定申请书。本案在证据充足、有法可依的前提下,以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判结果宣布告捷。

期间,梁××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等原因未能获得误工证明,黄刚律师在前案诉讼中为梁××保留该部分诉讼权利,为其另行起诉打好了基础;并协助梁××与用人单位交涉,提出用人单位与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交纳社会保险、在梁××休养期间单方终止聘用关系等,均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等,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为梁××争取到近柒万元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出具了误工证明。随后,黄刚律师协助梁××就误工费等损失对马××、石家庄××汽车运输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二次诉讼,亦取得圆满效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梁××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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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黄刚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专业,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多年的社会实践经验。黄刚律师执业以来,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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