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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隶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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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是社会秩序。

  客观要件

  1.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

  多次通常是指三次以上,时间间隔没有规定,按照立法意图仍可理解为一年内三次以上;

  2. 被组织者、被资助者有非法聚集的事实发生

  如果本罪追究未遂的话,就不要求实际发生了非法聚集,只要行为人已着手实施非法聚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也可构成本罪。对于本罪是否存在未遂,个人倾向于无需设立这种形态,因该罪本来就是情节犯,且只有一个量刑档即三年以下。

  3. 扰乱社会秩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根据该构成要件,聚集如果是合法的,即使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或许会构成他罪,但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构成本罪的是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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