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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隶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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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是指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是社会秩序。客观要件1.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多次通常是指三次以上,时间间隔没有规定,按照立法意图仍可理解为一年内三次以上;2.被组织者、被资助者有非法聚集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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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的量刑标准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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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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