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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指的是“血头”、“血霸”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委托,擅自组织他人向血站、红十字会或者其他采集血液的医疗机构提供血液。。“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是指“血头”、“血霸”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用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暴力方法,强行、迫使不愿提供血液的人,向血站、红十字会或其他采集血液的医疗机构提供血液。由于该种行为除了扰乱国家采供血秩序外,还侵害了他人人身权利,因此在处刑上,比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要重,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人身权利。这种行为会污染血源,对供血人、用血人、血库都会造成危害导致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扩散,因此要严厉打击。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招募等手段控制多人非法出卖血液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营利的目的。在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中,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新{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照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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