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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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概念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面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采血、供血制度和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和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迫其出卖血液的行为。强迫,是指在他人不愿意,甚至反抗情况下,采用殴打、禁闭、捆绑、恐吓、折磨、剥夺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迫使其出卖血液。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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