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1-05 | 2209人看过
第一、混合担保的概念
混合担保,指的是在同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形。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物担保债权的实现,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人的担保是指以人的信誉担保债权的实现, 即保证。
第二、混合担保的实现规则
1、物保和保证并存的处理
2、物保与物保并存时的处理
情形1和情形2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第三人物保、第三人保证、债权人物保并存时的处理
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第三人物保和第三人保证既可以执行第三人之间的物保也可执行第三人之间的保证。

第三、混合担保中第三人之间的互相追偿问题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混合担保情形较多,在生活中也比较常见。以上就是平夳好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混合担保的相关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相关问题,请联系平夳好律师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会为大家提供专业且全面的回答。
阅读次数:506次 202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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