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1-06 | 2481人看过
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依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方式不同会影响到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同,下面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了相关材料,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68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5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判断一般保证的实质关键,是“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而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也即必须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但凡“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表意,还是要认定为连带保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
二、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68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一并请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债权人就清偿债务上的连带关系。
三、约定不明的推定
民法典第686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即既不能认定为一般保证,也不宜认定为连带保证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四、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民法典第699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按照保证人的人数多寡所做的分类,如果保证人为一人的,即为单独保证,为二人以上的,即为共同保证。
以上就是平夳好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保证方式有哪些”。综上所述,保证方式分别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以及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相关问题,请联系平夳好律师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会为大家提供专业且全面的回答。
阅读次数:1140次 2023-01-16
设定保证期间的意义有:1、保证期间的实质是一项保证人利益的制度,这是立法上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利益的结果,是由保证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2、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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