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1-11-26 | 866人看过
在民事活动中免不了会产生各种债权债务纠纷,为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质权人享有的权利。但与此同时,为了保护出质人的权利,也为质权人规定了相应的义务。
一、质押的概念
大家要了解质权人的权利,首先得明白我国对质押权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这样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质权人所拥有的权利。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二、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
从《民法典》425条可以看出,在质押中,质押权人是对质押物进行占有的。对质物的占有,既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也是质权的存续要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2、收取孳息
《民法典》第430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质权的保全
《民法典》第330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优先受尝
《民法典》第34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转质权
《民法典》第43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看出,在通过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质权人是有权利将质权转移给别人的。
6、放弃质权
《民法典》第435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质押权人的义务
动产质权人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须按法律规定尽到一定的义务。质权人的基本义务包括四个方面:
1、对质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的义务
《民法典》第431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民法典》第432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负有返还质物的义务
《民法典》第436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综上所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对质权人进行保障。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质物、收取孳息、对质权的保全、优先受偿权、转质权以及放弃质权的权利;但是,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是需要承担一定义务的,比如保管质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返还质物等义务。这些就是质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个问题的相关介绍,更多相关知识请关注平夳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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