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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法律要件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1-06 | 597人看过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保全中的一种方式,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保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债务人恶意自己通过消极的手段来减少自己责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只要满足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法律要件,那么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之诉保护自己债权的实现,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了相关材料,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含义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等相对人,故不同于撤销权。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而非债务人不当减少自身财产的积极行为,故不同于撤销权。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又称为代位之诉。

  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实质要件

  1、原则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例外是,民法典第536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但严格来说此时债权人只是代位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而非向自己履行,尚有别于代位权。

  2、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亦到期。此时的相对人,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也包括其担保人等从债务人。次债务如不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等相对人尚无权主张清偿,遑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性。人身性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此处的“怠于行使”,专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影响到(而不是现实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也即债务人没有其余的财产可供清偿债务。

  以上就是平夳好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法律要件”的全部内容,综上,可见债权人代位权一共有四项法律要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相关问题,请联系平夳好律师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会为大家提供专业且全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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