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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1-06 | 900人看过
保证期间的性质是或有期间,是决定当事人能否取得相应请求权的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指保证之债确立之后,债权人需要在一定期间内主张权利才能获得实现,否则,将不受保护,保证人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诉时间与一般债务诉讼时效存在显著区别,且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也不尽相同。下面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了相关材料,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的性质是或有期间,是决定当事人能否取得相应请求权的期间。当事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提出主张的,保证期间届满,当事人不能取得相应请求权。可见,保证期间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当事人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律的规定,即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逾越保证期间的后果,是将不能取得相应请求权。
(一)保证期间的长短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保证期间的经过及法律效果
1、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之经过
民法典第693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31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之经过
民法典第693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31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3、保证期间经过的后果:保证人免责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33条规定,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4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4、共同保证的特则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9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债权债务都有诉讼时效期间,保证债务也不例外。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诉时间与一般债务诉讼时效存在显著区别,且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也不尽相同。
(一)一般保证之债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8条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1、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连带保证之债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民法典第694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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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次数:1139次 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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