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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1-02-03 | 1037人看过

在日常的生活中,总会有马高镫短水尽山穷的时候,经济出现困难就需要别人来解难接济一下。资产是流动的,债权债务发生在双方之间,并不一定只是一对法律关系,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节约交易成本,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债务抵销。

  法定抵销权是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形成权的一种,只有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形成该种权利。法定抵销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是不是互负债务就可以抵销呢?今天平夳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只有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才能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另外,只有两个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抵销,如果一个是合法债务,另一个是不合法债务,则不得主张抵销;因为不合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二、抵销的标的物种类相同

  抵销功能在于节约交易费用和时间成本,免去不必要的交易行为。如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双方各有其经济目的,不能直接抵销。因此,标的物种类不同的债务,除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不能主张抵销权。正因为要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所以抵销在金钱债务中适用较多。特定物因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故不能用于抵销。

  三、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债务的功能,因而需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不得抵销,但经协商当事人自愿放弃期前相关利益的,也允许抵销。双方的到期债务需均可用于抵销,不能抵销的债权主要有两种:一是性质上不得用于抵销的,如不作为的债务;二是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履行的债务。

  基于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自动债权与被动债权之间的抵销,强调的是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与品质相同,法律并未规定二者之间必须是基于同类事实或存在同类法律关系。不能完全满足抵销权构成要件的债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也可以抵销。

  标的物的种类相同,品质不同的,不能直接抵销,标的物品质较好一方的当事人放弃品质利益或双方协商进行品质折让的,可以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约定债权一般不能与法定债权抵销,法定债权人放弃其法定债权的特殊利益而主张或同意与约定债权人抵销的除外。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未到期债权一般不能与到期债权相互抵销,但到期债权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而与未到期的债权人主张抵销。

  以上就是平夳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登录平夳好律师网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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