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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2-22 | 536人看过

权利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就某项权利设定质押事宜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质押合同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合同,贷款方通过把自己的财产抵押给借款方来获取贷款。质押合同有许多种类,权利质押合同就是其中的一种。那么你知道权利质押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吗?平夳好律师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1、是物权合同还是债权合同

  权利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指该合同是物权合同还是债权合同。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法理,权利质押合同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债权合同,具有债权行为的性质。因为,一切合同行为均属于债权行为,权利质押合同也不例外。

  而权利质权的设定,即当事人之间设定权利质权的行为,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因此,属于一种物权行为。质押合同是引起权利质权设定的原因,与权利质权的设定之间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权利质押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2、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权利质押合同性质的另一个问题是质押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这一问题也涉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问题。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即标的物的占有移转是发生质权设定的效力的必要条件。

       如果将质押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则在质物移交之前,质押合同并不生效。如果出质人不及时移交质物,质权人不能以合同为根据要求出质人交付质物,不利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反之,如果将质押合同解释为诺成性合同,在质物移交之前,质押合同即成立生效。当出质人不移交质物给质权人时,即构成违约,质权人可以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出质人移交质物。

  我们认为,权利质押合同在本质上具有实践合同的特征,质物的移交是质押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效力的前提条件,不仅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出质合意,而且应有质物的移交,质押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如果将质押合同解释为实践合同是否就不利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未必如此。因为,如果出质人不及时提供质物,则质押合同不生效,对于因出质人不及时提供质物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可以根据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即要求造成损失的出质人赔偿债权人的实际损失。

  以上是平夳好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权利质押合同的性质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相关问题,请联系平夳好律师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会为大家提供专业且全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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