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1-11-26 | 1244人看过
一般来说,在大家签订保证合同时常常会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形,一般来说“保证责任期间约定不明”和“保证责任的类型约定不明”是最常见的。
一、保证责任期间约定不明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直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全部还清时为止的情况比较多,特别是在商业银行所制定的标准借款担保合同文本中。但是,这在我们法律中是视为约定不明的。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2条规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由这些法规与解释我们可得出结论:
1、约定保证期间少于债务履行期或者与之时间一样、约定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没有约定;
2、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视为没有约定的情形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约定不明
保证责任根据承担方式是分为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这个约定不明,在我们让保证人实现保证责任时就会产生很多麻烦。
1、一般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5条第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6条第1款: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从这两项司法解释可以了解到,一般担保的意思就是:“你欠别人钱,我为你做保证人,你不还,别人起诉你了,我才会帮你把钱给对方;如果没找你要没起诉你,直接来找我不行”。
2、连带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5条第2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这项司法解释的意思就是:“你欠别人钱,我为你做保证人,你欠钱不还,不管别人找不找你要,只要履行期限到了,他来让我实现保证责任我就得给钱”。
综上所述:
1、约定保证合同时最好约定个明确的保证期间并且要大于债务履行期限,不然约定不清或者被视为没有约定时只能按六个月计算,这样就可能无法有利地保证我们权利的实现;
2、约定合同时我们一定要注意措辞,想想我们是想让其承担哪种保证责任。如果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我们只能等向债务人索要无果并起诉后才能让保证人实现保证责任;如果没有那些意思,而是约定只要债务到期就能让保证人实现责任的话,这种连带保证责任对债权人来说是最有利的;
所以,为了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在民事经济活动的时候要注意保证责任期间约定不明情况的发生,并且明确自己所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只有那样,当我们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时,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知识,可以咨询我们平夳好律师,我们会耐心为您解答。
阅读次数:1145次 2023-01-16
设定保证期间的意义有:1、保证期间的实质是一项保证人利益的制度,这是立法上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利益的结果,是由保证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2、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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