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1-02-16 | 839人看过
当债务人为了逃避或者其他原因不想履行债务或者有损害债务履行的情况,债权人为了防止欠债人的责任减少,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而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以下是平夳好律师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客观要件
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为使其财产减少实施有害债权的财产行为即可成立债权人撤销权,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一般情况包括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其次,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该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甚至是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债务人不合理处分财产的行为,均在此列。
再次,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足以使其财产减少并降低其偿债能力,进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
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人仅能在差额范围的限度内行使撤销权。
二、主观要件
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若为有偿行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即可成立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及第三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对于债务人而言,只要其行为导致偿债能力降低,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第三人的恶意,则以其是否知道债务人还有其他负债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进行认定。
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有到期债务未清偿而为无偿行为,直接导致不能清偿债务,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损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以上是平夳好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及法律依据的相关法律知识,我们了解了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与第三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实施使其财产减少有害债权的行为,即可成立债权人撤销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来电或在线咨询平夳好律师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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