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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1-13 | 659人看过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等法定情形,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等法定情形,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下面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法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酌定不起诉

  1、一般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诉后,反悔认罪认罚的处理。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酌定不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1)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法定不诉)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2)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3)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高检规则》第278条)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诉)

  1、一般证据不足。

  (1)二次补侦: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一次补侦:

  人民检察院对于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排除非法证据不足:

  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附条件不起诉

  仅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

  (五)特别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针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不起诉的种类有五种,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诉)、附条件不起诉、特别不起诉。

  以上就是平夳好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条件”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相关问题,请联系平夳好律师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会为大家提供专业且全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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