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2
被告:方1、某保险1、某保险2
2017年12月29日21时50分许,被告方1驾驶贵A1号小型轿车驻停在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常青路口路段开驾驶室车门时,与原告赵2驾驶临贵J2号二轮电动车右侧车身发生交通事故,贵J2号二轮电动车向左倒地的过程中,与被告谢某3驾驶的贵A3号大型普通客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赵2先后在贵州省肿瘤医院人民医院及云岩区黔灵医院进行治疗,共计住院29天。2018年1月4日,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1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临时停车,开关车门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诉请被告赔付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一审判决:贵A1,贵A3车辆的保险公承担责任,二审予以维持。
律师说法:贵州范围内,交强险不分责不分项,在12.2万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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