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1
被告:李2
原告罗1起诉要求原告偿还20万元借款。
原告起诉,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后,被告因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原告借款20万元,签署《借款协议书》上签字按印,并明确约定:“逾期不还则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等约定”。
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后,制作谈话笔录确定,本案本金为13.5,扣除头息且借款利息高达月利率5%,年利率60%,一年内已经还款30多万元。
一审判决:尚欠本金4万多,从起诉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利息。当事人只能在清偿不到5万元即可结算这个高利贷。
律师尽心尽力梳理证据,梳理银行流水,确定还款情况,作证还款清单,一切繁琐复杂的工作都有我们。
并且奉劝有可能不要借高利贷,如果不得已必须要接,建议借钱时录音,还款用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并注明还款,保存证据就是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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