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君杰律师代理河北××设备总公司诉中国第××冶金建设公司欠款纠纷案,采用了全风险代理的方式,于2003年春执行终结。被代理人未投入任何诉讼成本,拖欠六年之久的债权得到清偿。
风险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并不像一般的委托代理一样,事先收取律师费,而是在案件胜诉后,按案件最后所取得的赔偿或挽回损失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即胜诉才收费。如果败诉,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甚至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律师为办理该项法律事务所垫付的相关费用。
河北××设备总公司与韩君杰律师执业的事务所签订该案委托手续时,我国对律师开展风险代理业务没有明文规定,即“不限制,不提倡”,处于萌芽发展阶段。之后才陆续有文件出台,对风险代理方式进行了规范。韩君杰律师认为风险代理的方式可在律师业务中广泛的宣传,能够让公众知晓该种代理方式,以便委托律师时主动选择代理方式。风险代理的意义在于:
首先能够提升律师的责任意识,大多数律师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服务,但不排除有一些律师收取代理费后敷衍了事、随意应付。主要的原因是在非风险代理方式中,律师基本上处于旱涝保收的无风险状态,缺乏经济上的压力和动力。而风险代理形式把律师收益与代理成效捆绑在一块,酬劳与实绩成正比,促使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风险代理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风险代理案件的承办律师要想获得收益除了要有高度责任感外,还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这就势必会给律师带来压力,逼其投身于法律知识储备和律师执业技能不断提高的努力当中,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是有益的。
最后,这还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法律服务市场化,即在律师行业引入市场的机制和规则。风险代理是最能体现公平和等价的原则、做到委托人与律师所的利益平衡的代理方式,对促进律师行业发展,推动法治建设进程有益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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