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是韩君杰律师多年前承办的一起普通民事案件。大×村于1982年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该村村民张××(女)与黄××在1984年离婚,后张××改嫁,将户口迁至现丈夫所在的×村。因联产承包工作已经全部落实,故张××在×村未能再分到承包地,但其在大×村黄××家的原承包地也一直没有析出,仍由黄××家耕种。多年来,张××不断的向大×村及地方政府反映,均协调未果。2000年12月,××镇人民政府终于作出×政字(2000)1号处理决定书,决定:黄××耕种的原妻张××的承包地1.478亩(责任田),应归还张××耕种。
该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张××和黄××在复议期间均未申请复议,××镇人民政府于2001年5月10日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5日向黄××下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2001年5月23日前履行,否则将强制执行。
黄××通过其亲戚找到韩君杰律师,请一定救他们一家人。承包地是农民的饭碗,农民的命啊。黄××一家五口人,三个儿子就要到结婚的年龄了,却只有4.43亩的承包地,兼做点小生意,勉强维持生活。减少承包地,意味着黄××一家的吃饭口粮都会成问题,这是救人于水火的案子。
韩君杰律师接受委托的第二天即奔赴黄××所在的村子调查,第三天就了解的情况代黄××书写了申诉书交到法院,第四天法院作出(2001)×行执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市××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予强制执行。
后张××再找镇政府,镇政府告知他法院不认可政府处理决定,建议她向法院起诉。于是张××就该承包地纠纷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聘请了律师。韩君杰律师再次作为黄××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的答辩状,认为该案不属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范围,法院受理错误。××市法院未开庭审理即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韩君杰律师向大家介绍讲解这个案子的时候说,代理工作结束后自己也觉得做的很漂亮,不过很快就醒悟过来,张××再婚后育有子女,一家几口人却只有其丈夫一亩多的承包地,日子过的何等艰难。在党和国家三令五申要必须保护农村出嫁妇女、改嫁妇女的承包地权益的情况下,张××经多年的奔波才换来一纸决定书,眼看就能要回自己的承包地了,却因为对方律师的法律运用技巧使得马上就要实现的奔波多年的愿望和权益再次湮灭。那1.478亩承包地也是她们的饭碗、他们的命啊。悔之晚已!!!她没有请到一个好律师,所以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自我宽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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