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2000年时,韩君杰律师先后代理了石家庄市××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起诉的两起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案,诉讼标的均上百万元。在99年起诉河北××玻璃钢有限公司的案子中,就存在账目不清、凭证混乱的情况,包括开庭、对账、调解在内,共11次才办理终结。此间,韩君杰律师就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企业管理问题向该公司有关领导提出了改进意见。
在之后的另一案件中,该公司又暴露出更为严重的管理漏洞。与该公司有多年业务往来的××拖拉机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拖欠货款金额迅速增加到一百万左右,并拒绝对账。该公司领导果断决定终止对××拖拉机有限公司的供货,趁其尚有支付能力,马上提起诉讼。韩君杰律师在整理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时,业务经办人员竟不能提供原始的供货凭证,理由是每次供货到对方仓库,由仓库开具的入库单,然后交给对方的财务室记账,还讲这是双方的交易习惯。交易习惯是人们在交易活动中普遍认可和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当时我不禁要问该公司的业务经办人员,你的交易习惯是从哪里学来的,如对方赖账,你凭什么讲自己公司享有一百多万的债权?该公司领导得知此情况,也是大惊失色,问题的严重性是毫不质疑的。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其他的协调工作早已经做尽了。韩君杰律师提出了以诉讼促协调的方案,得到公司领导的赞同。于是,该案以一箱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拖欠部分对方公司尚未抵扣)作为起诉证据到法院立案,再由韩君杰律师与××拖拉机有限公司沟通意见,促使对方回到谈判桌前,签署和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最终使没有相关凭证的债权得到法律的确认。
就这些问题,韩君杰律师专门向该公司出具了《关于加强债权凭证管理的法律意见书》,协助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进行有效规范。虚惊一场,虽未亡羊,亦应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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